首页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拓展数据采集方式和服务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效率和服…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