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