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