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诋毁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