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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第十六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者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第十八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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