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