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