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