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付费频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先进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为用户提供内容健康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