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

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

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