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从事付费频道的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活动,应建立安全运行保障体系,按照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具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和系统,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按规定与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未连接的,不得擅自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