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