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