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中、短波广播;

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调频同步广播;

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