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