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