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