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播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的管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对拟播放的广播电视广告内容、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