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