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