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