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 一、 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二、 删除第十八条。 三、 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