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