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