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