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