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