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烟草制品广告;

处方药品广告;

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