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