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一般(III级)三级;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