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定期开展安全播出风险、保障能力自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发现、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