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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 第十七条 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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