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满足基础通用的、引领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序发展、协同发展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内统一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