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