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答复;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