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