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