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