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设备;
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运营规划。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筹备计划。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设备;
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运营规划。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筹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