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设备;

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运营规划。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筹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