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