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