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2类。允许2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