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