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