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和设备;

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运营规划。

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筹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