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和设备;
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运营规划。
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筹备计划。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和设备;
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运营规划。
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筹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