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境内举办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