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在广播影视节(展)结束后30日内,将举办节(展)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