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赴境外参展的国产电影片由出品单位报广电总局备案,合拍电影片由各方出品单位共同报送备案。备案应在节(展)举办20天前报送,并提交下列材料: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拟参加电影节(展)的名称、时间、地点;
该电影节(展)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如需广电总局向海关出具电影片拷贝临时出入关函,须在申请中提出并注明出入海关的名称及时间。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拟参加电影节(展)的名称、时间、地点;
该电影节(展)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如需广电总局向海关出具电影片拷贝临时出入关函,须在申请中提出并注明出入海关的名称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