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条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弄虚作假的; 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