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